2014年欧盟修订电磁兼容及电气电子设备等低电压指令,这些指令属欧盟新立法框架的一部分,总涵盖了8个领域。在电气电子设备方面,修订的指令是第2006/95/EC号,即《低电压指令》,以及第2004/108/EC号指令,即《电磁兼容性指令》。其他经过修订的指令分别是《计量器具指令》(2004/22/EC)、《简单压力容器指令》(2009/105/EC)、《《防爆指令》(94/9/EC)、《民用爆炸物指令》(93/15/EC)、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》(2009/23/EC)以及《升降机指令》(95/16/EC)。
2011年11月21日,欧洲委员会曾经采纳方案,以修订现有指令,涉及上述9个领域。2014年2月5日,欧洲议会通过其余8项经过修订的指令。
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更好的管理,以便业界协调统一,便于遵守。
1.责任明确:进口商和生产商须于器具上写明名称、注册商号、邮寄地址等信息;如不可行,应于器具的包装或附随文件列出上述资料。其中地址要注明可以联络到生产商的唯一地点,联络资料必须以最终用家及市场监察部门容易明白的文字列出。
2.范畴:修订后的指令将涵盖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新产品。产品可以是设于欧盟的生产商制造的新产品,亦可以是从第三国进口的新旧产品。新例适用于所有供应形式,包括遥距销售。此外,有若干适用于《民用爆炸物指令》及《烟火物品指令》的例外情况。
3.CE标志:欧洲呼吁各成员国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,要确保CE 标记正确实施。若发现标记被不当使用,要合理的处理。
4.资料清晰:所有指示、资料及标签必须清晰易明。
5.符合性声明:符合性声明是欧盟提出的包含指令附件中有关条文列明的元素,并须持续更新。为减少营运商的行政负担,单一欧盟合格声明可以是一套由相关个别合格声明组成的文件。
6.剩余库存:指令须转换为国家法例,在后者实施之日前,分销商应能供应已被投放市场的器具,即是已经进入分销链的存货。
修订后的指令有助产品进入欧盟市场,亦能为健康及财产提供更大保障。新框架允许更多的使用电子途径,以证明产品符合规定。对于有问题的或不安全的产品,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将添置设备,以便追寻及截停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危险进口产品。